这场事故值得我们觉醒!

admin 2024-11-13 241人围观 ,发现185个评论

2017年04月29日15时30分许,师**在醉酒状态下驾驶陕E8451P“大众”牌小型轿车相碰撞,致陕E4723C“五菱”牌小型客车连环碰撞,致三车不同程度受损。

师**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“饮酒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,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,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,不得驾驶机动车。”之规定,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办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,拟对师**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。

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》,酒驾的处罚如下: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,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,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处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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